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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何松穎
  • 法定代理人
    沈錫聰

  • 被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元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錫聰 被   告 紀元章 紀敏忠 蔡姬英 蘇晏廷 紀鄭春菊 詹麗文 詹冬癸 許淑娟 李妙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6年度偵續字第306號、第307號、第3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及補充意旨意旨略以: 一、聲請應沒收財產之所有人:被告紀敏忠。 二、應沒收之財產:犯罪所得現金總計新臺幣(下同)1,180 萬7,105 元(前經被告紀敏忠委託其子被告紀元章,分3 次自動繳納,金額各為56萬元、112萬元、1,012萬7,105元)。 三、應沒收之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被告紀敏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續字第306 號、第307 號、第308 號緩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紀敏忠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4 款利用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㈠、本件被告紀敏忠涉犯藥事法及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紀敏忠以違法為目的,為節省被告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天良公司)之成本,以重新印製彩盒、標籤更改即將逾期或已逾期藥品有效期限,並進入被告天良公司之ERP 會計系統,將該等藥品由待處理倉儲調撥至正常倉販售,使該公司之系統,未將該等理應轉列報廢倉之藥品提列百分百損失並轉列入報廢倉,致使系統內報廢倉數量產生不實結果,被告天良公司因此得以短列備底存貨跌價損失,高估存貨淨額及高估營業毛利。被告紀敏忠即以此違法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又該等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封存之偽藥等物,係經該局依法處理中而不宜沒收,自應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依被告天良公司106 年8 月2 日天良字第1060802001號函所提供附表二所示19種藥品調撥明細及標籤、彩盒採購數量及該公司財務長陳雋奇所提供之19種藥品最低售價,估算認定被告天良公司犯罪所得為1,180 萬7,105 元(計算式詳附表二),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刑事訴訟法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貳、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參、經查: 一、被告紀敏忠為天良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總經理,被告蘇晏廷、紀鄭春菊、蔡姬英、詹麗文、詹冬癸、許淑娟及李妙珍則擔任天良公司儲運部主任、包裝部主管及包裝員,被告薛惠如則為天良公司會計人員,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紀敏忠、蘇晏廷、紀鄭春菊、蔡姬英、詹麗文、詹冬癸、許淑娟、李妙珍明知天良公司未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不得擅自分裝、包裝藥品,且藥品不得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否則即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及第4 款所稱偽藥,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規避藥品逾期即須報廢銷毀而蒙受損失,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起由被告紀敏忠指示被告蘇晏廷將庫存於天良公司「待處理倉」中如附表一所列藥品品項之逾期品、即期品及瑕疵品,先行移置至同大樓5 樓及8 樓存放,並由被告蘇晏廷於藥品外標示「優先出貨」以利辨識,被告紀敏忠另指示採購部門印製附表一所示藥品外盒、標籤,再由被告紀鄭春菊、蔡姬英、詹麗文、詹冬癸、許淑娟及李妙珍則將蘇晏廷標示「優先出貨」標記如附表一所列19種中、西藥品中之逾期品、即期品及瑕疵品刮除舊標籤後,將上開另行印製之標籤重新黏貼於原包裝上,或予以改包、改裝,以「鋁箔封口機」進行封裝,或先利用「有機溶劑」消除原包裝上批號、效期字樣,再以「打標機」噴墨打印不實批號、效期等方式,遂行偽藥製造。被告紀敏忠、蘇晏廷、紀鄭春菊、蔡姬英、詹麗文、詹冬癸、許淑娟、李妙珍因而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嫌,被告天良公司則依藥事法第87條論處。 ㈡、被告紀敏忠、薛惠如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天良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人員,竟基於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由被告紀敏忠指示被告薛惠如開立不實調撥單,使附表一所示等19種中、西藥逾期品、即期品及瑕疵品未依天良公司所定成品倉儲管理辦法移入報廢倉,並由天良公司會計部門依「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處理準則」提列100 %損失,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之結果。被告紀敏忠、被告薛惠因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4 款以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嫌。 ㈢、被告紀敏忠、蘇晏廷、紀鄭春菊、蔡姬英、詹麗文、詹冬癸、許淑娟、李妙珍、薛惠如及天良公司所涉上揭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續字第306 號、第307號、第3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均於106年12月11日確定 ,並於108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2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頁至第4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實施犯罪所取得,得由其自由處分之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如實施犯罪所獲取報酬)及消極利益(如實施犯罪所免除之債務)。又犯罪所得,依其取得原因可分為「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或對價,及「產自犯罪」而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前者指行為人因實行犯罪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收受之賄賂、殺人之酬金等,此類利得並非來自於構成要件的實現本身;後者指行為人直接因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本身而在任一過程獲得之財產增長,典型之例為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本件聲請應沒收財產為被告紀敏忠所有並已繳交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現金1,180 萬7,105 元,業經聲請人說明如前,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收受扣押款通知、被告紀元章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至117 頁),然就前揭財產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即上揭壹、四部分),聲請人先後稱「被告紀敏忠以違法為目的,為節省天良公司成本」、「被告紀敏忠…取得財產上利益」、「被告天良公司犯罪所得1,180 萬7,105 元」,是本件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者究為被告紀敏忠或天良公司、被告紀敏忠所得財產上利益為何等節均尚屬不明,已難採憑。 ㈡、又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紀敏忠重新印製採盒、標籤更改逾期藥品有效日期,被告天良公司因此短列備底存貨跌價損失,高估存貨淨額及毛利,被告紀敏忠即以此違法行為,取得財產上利益云云,然被告紀敏忠所犯藥事法第82 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商業會計法第74條第4 項利用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二罪均非財產犯罪,且依被告紀敏忠所涉犯罪情節,被告紀敏忠係以將天良公司原有逾期藥品重新更改有效期限及包裝之方式製造偽藥,是被告紀敏忠所改標藥品既本為天良公司所有財產,則其將該藥品重新更改包裝及有效日期,難認有何使被告紀敏忠或天良公司獲得財產利益增長之情事。另被告紀敏忠固於天良公司財務報表上短列存貨成本,致天良公司該年度財務報表營收增加之不實結果,但此亦僅為財務報表上營收科目之虛增,並非實際財產增減,自難謂為犯罪所得,聲請意旨所指,不足採信。 ㈢、另聲請人於單獨宣告沒收理由尚稱:本件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封存偽藥等物,係經該局依法處理中而不宜沒收,自應追徵其價額云云,然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6 年8月1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天良公司倉庫扣留天 良公司所有逾期藥品乙節,固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勘紀錄表、會勘清點違規藥品清單、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天良公司採購單、天良公司106年8月2日天良字第1060802001號函 暨所附天良公司ERP系統調取出貨單及出貨清冊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75頁),惟本件聲請應沒收財產既非上揭扣案藥品本身,且該等藥品本為被告天良公司所有之物,並非因犯罪而直接或間接所得財物或利益,性質上非屬犯罪所得,聲請意旨前揭所述,容有誤會。 ㈣、至聲請人雖提出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估算表,然觀附表二所示估算表係以「藥品預估銷售量」乘以「最低單價」計算被告紀敏忠之犯罪所得,但本件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為被告紀敏忠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4 款利用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已如前述,聲請人未敘明被告紀敏忠有何販售偽藥或詐欺取財之違法行為,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該等違法事實存在,則在被告紀敏忠或被告天良公司是否有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偽藥一節尚屬不明之前提下,聲請人逕將附表二所示藥品預估銷售額採為被告紀敏忠之犯罪所得,自不足採。 三、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證據,難認被告紀敏忠有因實施上揭製造偽藥、利用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等犯行而獲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紀敏忠有以此獲取報酬或對價,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附表一: ┌──┬──────────┬────────────┐ │編號│ 藥品名稱 │ 許可字號 │ ├──┼──────────┼────────────┤ │ 1 │天良鹿茸強精髓膠囊 │衛署成製字第015975號 │ ├──┼──────────┼────────────┤ │ 2 │鐵師消痔通便丸 │衛署成製字第010524號 │ ├──┼──────────┼────────────┤ │ 3 │保鼻寧散 │衛署成製字第000865號 │ ├──┼──────────┼────────────┤ │ 4 │天良牌加味明目丸(明│衛署成製字第10609號 │ │ │目地黃丸加味) │ │ ├──┼──────────┼────────────┤ │ 5 │天良治腦丸(去硃砂)│衛署成製字第014497號 │ ├──┼──────────┼────────────┤ │ 6 │天良治肝保丸(龍膽瀉│衛署成製字第010059號 │ │ │肝丸) │ │ ├──┼──────────┼────────────┤ │ 7 │天良牌解毒丸(犀角解│衛署成製字第010646號 │ │ │毒丸去犀角) │ │ ├──┼──────────┼────────────┤ │ 8 │天良牌天良骨節痛風丸│衛署成製字第010611號 │ ├──┼──────────┼────────────┤ │ 9 │鐵獅牌利肝滋腎丸 │衛署成製字第010533號 │ ├──┼──────────┼────────────┤ │ 10 │鐵獅參茸固本丸 │衛署成製字第005905號 │ ├──┼──────────┼────────────┤ │ 11 │天良補腎鎖精丸 │衛署成製字第010607號 │ ├──┼──────────┼────────────┤ │ 12 │天良清血王膠囊(防風│衛署成製字第011891號 │ │ │通聖散) │ │ ├──┼──────────┼────────────┤ │ 13 │天良諾得胃腸藥散(香│衛署成製字第010688號 │ │ │砂平胃散加減味) │ │ ├──┼──────────┼────────────┤ │ 14 │天良諾克治痛感冒液 │衛署成製字第011311號 │ ├──┼──────────┼────────────┤ │ 15 │諾得清毒膠囊 │衛署成製字第045698號 │ ├──┼──────────┼────────────┤ │ 16 │天良諾得保肝膠囊 │衛署成製字第054984號 │ ├──┼──────────┼────────────┤ │ 17 │諾得舒胃福治潰膜衣錠│衛署藥製字第058377號 │ │ │40毫克 │ │ ├──┼──────────┼────────────┤ │ 18 │倍力骨加強型口服溶液│衛署藥製字第047696號 │ │ │用粉劑 │ │ ├──┼──────────┼────────────┤ │ 19 │諾得膠囊 │衛署藥輸字第019929號 │ └──┴──────────┴────────────┘ 附表二:犯罪所得試算表 ┌──┬───────────┬──────┬─────┬───────┬─────────────┐ │編號│ 項目名稱 │預估銷售數量│單價(期間 │ 預估銷售額 │ 所憑證據 │ │ │ │ │最低價) │ (新臺幣) │ │ ├──┼───────────┼──────┼─────┼───────┼─────────────┤ │ 1 │ 天良鹿茸強精髓膠囊 │ 2萬0,200盒│ 115.95元│ 234萬2,190元 │①彩盒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21頁) │ │ │ │ │ │ │②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27頁) │ ├──┼───────────┼──────┼─────┼───────┼─────────────┤ │ 2 │鐵獅消痔通便丸 │ 3,009盒│ 無 │ 0元 │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28頁) │ ├──┼───────────┼──────┼─────┼───────┼─────────────┤ │ 3 │保鼻寧散 │ 21盒│ 1166.66元│2萬4,499.86元 │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29頁) │ ├──┼───────────┼──────┼─────┼───────┼─────────────┤ │ 4 │天良牌加味明目丸(明目│ 177盒│ 1,100元│ 19萬4,700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地黃丸加味) │ │ │ │130頁) │ ├──┼───────────┼──────┼─────┼───────┼─────────────┤ │ 5 │天良治腦丸(去硃砂) │ 152盒│ 1,250元│ 19萬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31頁) │ ├──┼───────────┼──────┼─────┼───────┼─────────────┤ │ 6 │天良治肝保丸(龍膽瀉肝│ 19盒│ 600元│ 1萬1,400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丸) │ │ │ │132頁) │ ├──┼───────────┼──────┼─────┼───────┼─────────────┤ │ 7 │天良牌解毒丸(犀角解毒│ 1,553盒│ 371.43元│ 57萬6830.79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丸去犀角) │ │ │ │133頁) │ ├──┼───────────┼──────┼─────┼───────┼─────────────┤ │ 8 │天良牌天良骨節痛風丸 │ 無│ 360元│ 0元 │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34頁) │ ├──┼───────────┼──────┼─────┼───────┼─────────────┤ │ 9 │鐵獅牌利肝滋腎丸 │ 1,293盒│ 371.43元│48萬0,258.99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35頁) │ ├──┼───────────┼──────┼─────┼───────┼─────────────┤ │ 10 │鐵獅參茸固本丸 │ 798盒│ 464.29元│37萬0,503.42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36頁) │ ├──┼───────────┼──────┼─────┼───────┼─────────────┤ │ 11 │天良補腎鎖精丸 │ 無│ 無│ 0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37頁) │ ├──┼───────────┼──────┼─────┼───────┼─────────────┤ │ 12 │天良清血王膠囊(防風通│ 20盒│1,333.33元│ 2萬6,666.6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聖散) │ │ │ │138頁) │ ├──┼───────────┼──────┼─────┼───────┼─────────────┤ │ 13 │天良諾得胃腸藥散(香 │ 2盒│171.43元 │ 342.86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砂平胃散加減味) │ │ │ │140頁) │ ├──┼───────────┼──────┼─────┼───────┼─────────────┤ │ 14 │天良諾克治痛感冒藥 │ 21萬2,600盒│ 5.71元│ 121萬3,946元 │①彩盒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20頁) │ │ │ │ │ │ │②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25頁至第126頁) │ ├──┼───────────┼──────┼─────┼───────┼─────────────┤ │ 15 │諾得清毒膠囊 │ 134盒│714.29元 │ 9萬5,714.86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42頁) │ ├──┼───────────┼──────┼─────┼───────┼─────────────┤ │ 16 │天良諾得保肝膠囊 │ 412盒│300元 │ 12萬3,600元│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第│ │ │ │ │ │ │144頁) │ ├──┼───────────┼──────┼─────┼───────┼─────────────┤ │ 17 │諾得舒胃福治潰膜衣錠 │ 1,500盒│500元 │ 75萬元│①彩盒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40毫克 │ │ │ │ 第123頁) │ │ │ │ │ │ │②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41頁) │ ├──┼───────────┼──────┼─────┼───────┼─────────────┤ │ 18 │倍力骨加強型口溶液用粉│ 4,370盒│373.33元 │ 163萬1,452元│①彩盒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劑 │ │ │ │ 第124頁) │ │ │ │ │ │ │②倉庫異動數量表(本院卷第│ │ │ │ │ │ │ 143頁) │ ├──┼───────────┼──────┼─────┼───────┼─────────────┤ │ 19 │諾得膠囊 │ 7,550盒│ 500元│ 377萬5,000元│①彩盒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22頁) │ │ │ │ │ │ │②倉庫異動數量表(見本院卷│ │ │ │ │ │ │ 第139頁) │ ├──┴───────────┴──────┴─────┼───────┴─────────────┤ │ 合 計 │1,180萬7,105.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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