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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季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明忠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867 號、第868 號、第869 號、第870 號、第871 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872 號、第874 號、第875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  │主文欄                │
├───┼───────────┤
│原內容│「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
├───┼───────────┤
│更正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