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明忠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字第1405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867 號、第868 號、第869 號、第870 號、第871 號、109 年度偵緝字第872 號、第874 號、第875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位 │主文欄 │ ├───┼───────────┤ │原內容│「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 ├───┼───────────┤ │更正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