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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36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鴻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4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簡鴻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壹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鴻宇前任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南山人壽)擔任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業務及協助保戶規劃保單等事宜。詎其因需錢周轉,竟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而分別:

㈠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向南山人壽保險客戶楊愛花佯稱伊所投保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之喜發樂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及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之好利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因公司系統問題尚有新臺幣100,000 元之保險費差額,需補繳該筆增額保險費,才能完成作業云云,致楊愛花陷於錯誤,於同日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彰化銀行雙園分行領款,並將新臺幣100,000 元交付予簡鴻宇;

㈡於108 年4 月至5 月間某日,向楊愛花佯稱伊所投保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之享美鑽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因公司系統問題須辦理解約,並將解約金交由簡鴻宇繳入南山人壽,才能使保單繼續生效云云,致楊愛花陷於錯誤,先於同年5 月2 日向南山人壽申請保單解約,並待南山人壽於同年月6 日將解約金之款項美金11,867元匯款至楊愛花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再於同年月10日,前往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永豐銀行萬華分行領取上開款項,而將美金11,867元交付予簡鴻宇。嗣楊愛花察覺有異後向南山人壽詢問,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簡鴻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楊愛花在警詢中之陳述;證人陳立言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業務主任委任合約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B 版)、南山人受好利旺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ISA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一SSC 申訴案件處理照會單、外幣人身保險要保書(B 版)、聲明書、南山人壽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永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帳戶支出交易憑單、自白書及本票、還款計畫書。

三、核被告簡鴻宇所為,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以上揭方式詐騙被害人楊愛花之金錢,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所犯犯罪事實㈠部分之詐欺取財罪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告本案2 次詐欺所得款項各為新臺幣100,000 元及美金11,867元,屬其犯罪所得,復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於其各該犯行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6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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