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鴻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鴻鈞明知電影「狂賭之淵」係「炬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炬旺公司)經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炬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其亦明知使用BT(BiTorrent ,即對等網路中檔案分享的網路協定程式)軟體下載影音檔案儲存於電腦硬碟內之同時,亦將會強制上傳分享至網際網路供他人下載,竟仍未經炬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晚間11時39分25秒至翌(29)日凌晨1 時24分許止,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0 樓住處連接上網(IP位址為114.36.7.239)後,利用上開軟體自「BT電影天堂」下載而重製上開電影至其所有之電腦硬碟內,同時亦上傳分享該電影檔案至網際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因認被告涉有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林鴻鈞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