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8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世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世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7 月15日109 年度審訴字第58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