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昕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六七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昕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7 月30日109 年度審訴字第679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7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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