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佩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侵占遺失物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關於侵占遺失物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