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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何松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佩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侵占遺失物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關於侵占遺失物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2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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