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乃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4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乃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乃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471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1076號、108 年度湖簡字第57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張乃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9 月20日14│108 年3 月5 日某│108 年8 月9 日8 │ │ │時許 │時許 │時為警採尿往前回│ │ │ │ │溯4 日內某時許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第53號 │毒偵緝字第154 號│毒偵字第1801號 │ │號 │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士簡字第│108 年度審簡字第│108 年度湖簡字第│ │ │ │471 號 │1076號 │570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8.09.25 │ 109.01.15 │ 109.03.31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士簡字第│108 年度審簡字第│108 年度湖簡字第│ │ │ │471 號 │1076號 │570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8.10.29 │ 109.03.03 │ 109.05.08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