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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蘇琬能黃依晴張毓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號

                   109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逄亦麟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俊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被告
黃哲珉
指定辯護人
林士勛律師
被告
鄭楚鈺
選任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
被告
劉修愷
選任辯護人
劉迦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范瑋峻律師
被告
賴宣宇
選任辯護人
匡伯騰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張紹澄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曉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偉真律師
被告
林哲瑋

      阮翊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日期欄記載之「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判決日期欄記載「中華民國109 年4月28日」之日期,顯然有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 年4月28日」,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張毓軒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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