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秉融
- 選任辯護人
- 郭志偉律師
- 被告
- 林振賢
許玉安
蔡奇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677號、第7660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謝秉融、林振賢、許玉安、蔡奇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謝秉融、林振賢、許玉安、蔡奇恩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