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政志
- 選任辯護人
- 王維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109 年度訴字第4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政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謝政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448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10 年3 月11日送達判決書正本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0 年3 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