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姿雯
- 被告
- 陳韋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7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簡要犯罪事實欄所載「110年」均應更正為「109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簡要犯罪事實欄內關於詐騙各該被害人之年份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惟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述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