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成國
義務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成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