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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育仁陳彥宏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祜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祜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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