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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仁陳彥宏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賢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賢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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