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許書豪
具 保 人 連愛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愛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連愛珠因受刑人即被告許書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保字第100 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許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1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8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此有108 年刑保字第100 號國庫存款收據書影本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執更字第80號執行中,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於110 年4 月13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1 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 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4 月13日士檢家執庚緝字第696號通緝書影本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再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1 紙及送達證書影2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 紙附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㈢又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錢衍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