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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興浪古瑞君陳信旗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書豪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書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亦分別有所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書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判決在案。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聲明僅就其中一部上訴,依法視為全部上訴。而因其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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