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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5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睿哲

具 保 人 劉婉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163 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婉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睿哲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63 號案件,由具保人劉婉儀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以108 刑保字第90號收據繳納刑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本案被告業經發監執行,保證金應予發還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3 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9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108 年度金訴字第163 號),嗣經被告聲請具保,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於108 年11月14日出具現金繳納後釋放被告。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6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279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 月,被告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 年6 月2 日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並已於110 年8 月16日入監執行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是被告既已入監執行,則具保人具保責任自已免除,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及其實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9 條之1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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