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麗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七編號六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如附件附表七編號六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7 編號6 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顯係誤漏,惟關於該部分之論罪科刑業於理由欄中詳細論述,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件附表7 編號6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