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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于真張兆光何松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烏慶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68號、110年度偵字第2955號、第5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烏慶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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