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証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証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翻異前詞,否認犯罪,而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