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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世華蘇昌澤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証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証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翻異前詞,否認犯罪,而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1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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