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謝當颺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吳宗倫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宗倫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後,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抗告狀,惟內容僅記載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並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抗告之具體理由,本院乃於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