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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雷雯華李建忠李欣潔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4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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