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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昭然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廷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廷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柯廷彬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判決在案,判決正本於111年6月29日送達於被告住所地,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由被告同居人即被告配偶代為收受。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即111年7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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