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
- 原告
- 潘碧如
- 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靖軒律師
- 被告
- 黃品翰
陳楊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1號
陳楊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