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怡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1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10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怡達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翁怡達(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1日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11 年12月26日送達於其住所地即嘉義縣○○鄉○○○00號,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親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2 年1 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