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韻中
- 被告
- 陳 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 年度偵字第247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依其文義,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者,自屬起訴程序違背前開規定甚明。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先前另案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本院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933 號),有相牽連關係為由,追加起訴,惟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1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有該案之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考,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1 年11月2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11月24日士檢卓正111偵24747字第111906446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可參,是本案顯係在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追加起訴甚明,依上說明,其起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