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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韻中
被告
陳 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 年度偵字第247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依其文義,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者,自屬起訴程序違背前開規定甚明。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先前另案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本院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933 號),有相牽連關係為由,追加起訴,惟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1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26日宣判,有該案之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考,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1 年11月2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11月24日士檢卓正111偵24747字第111906446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可參,是本案顯係在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追加起訴甚明,依上說明,其起訴程序顯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4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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