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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仁陳彥宏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聖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05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八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聖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就110年度偵字第15324號、111年度偵字第681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嗣就111年度偵字第17091號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而被告已因另案經本院通緝,本院因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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