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吳宗倫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宗倫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後,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抗告狀,惟內容僅記載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並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抗告之具體理由,本院乃於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狀,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抗告理由,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