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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明宏李昭然陳銘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馨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馨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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