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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蘇琬能劉正祥鄭勝庭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魁曜
選任辯護人
曾伯軒律師
被告
葉珈聖
被告
游鈞傑
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共同指定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謝宜廷
被告
陳昭佑
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仁省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張鈞柏
指定辯護人
賴宇緹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洪煒承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被告
許皓翔
指定辯護人
張宇脩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周煒宸
選任辯護人
黃郁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經晟律師
被告
詹文睿
被告
陶庭軒
共同指定辯護人
王彥迪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胡博緯
被告
董丞峻
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張博崴
指定辯護人
廖虹羚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高偉祥
被告
胡育瑋
共同指定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黃哲煬
選任辯護人
黃士洋律師
被告
黃昭祥
指定辯護人
吳文君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092號、少連偵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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