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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30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雷雯華李欣潔葉伊馨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明來
被告
簡士哲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15、11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來及簡士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3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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