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40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銘陽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銘陽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易字第407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高銘陽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