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2號
- 原告
- 李秀雲
- 被告
- 洪翊桓
蘇清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被告洪翊桓、蘇清貴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翊桓、蘇清貴涉嫌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原告關於該等被告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