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張仕勳
- 被告
- 李宗明
- 被告
-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胡育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93號(即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被告李宗明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2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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