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蕭凱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萬 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被告
- 蘇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睿騏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載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是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關於本院判決被告蘇睿騏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事實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一)所載事實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六)所載事實 7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七)所載事實 8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八)所載事實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