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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仁吳佩真楊舒婷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 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告
蘇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睿騏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載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是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關於本院判決被告蘇睿騏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事實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一)所載事實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六)所載事實 7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七)所載事實 8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八)所載事實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