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義傑
具 保 人 劉東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東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陳義傑前經檢察官命其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於民國112年4月26日經具保人劉東現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40號卷第187至197頁、第223頁),首堪認定。
(二)本院前經合法傳喚被告,並送達傳票至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住所,命其於112年10月18日上午11時到院行準備程序,且送達傳票至具保人留存之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7樓住處,請具保人通知、督促被告到庭,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又未能拘提到案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性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2年12月5日山警分偵字第1120050353號函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87號卷第13頁、第49頁、第77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2號卷第55頁、第155至163頁),且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是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後仍未到案等情,至為明確,足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