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林盧敏怡
- 被告
- 甘麗軍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