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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7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于捷

具 保 人

即被告
陳萬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據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末查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72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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