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齊拓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7、3018、3069、345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齊拓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