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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3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齊拓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7、3018、3069、345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齊拓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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