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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91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鄭欣怡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黃丹妮

具 保 人 周瑜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瑜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瑜芳(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黃丹妮(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10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其後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受刑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94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2年5月8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號)、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9至3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06號卷【下稱執字卷】第7至15頁反面),應堪認定。

㈡嗣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對受刑人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住所寄送執行傳票而依法傳喚,命受刑人應於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執行,復由高雄地檢署依法拘提,經警前往受刑人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無著,聲請人業於112年10月31日發布通緝等情,有士林地檢署112年7月11日士檢迺執癸112執2406字第1129039270號函、高雄地檢署112年9月6日雄檢信崑112執助682字第1129072437號函及所附高雄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士林地檢署112年10月31日士檢迺執癸緝字第2942號通緝書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執字卷第39至41頁、第46至47頁、本院卷第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0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㈢另高雄地檢署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該等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之6之住、居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高雄地檢署112年7月17日雄檢信崑112執助字第682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執字卷第42至45頁、本院卷第41至43頁),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甚明。

㈣再者,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9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