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育仁鄭仰博吳佩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宗

義務辯護人 蘇哲民律師

具 保 人 余有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有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余有用於民國112年2月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本院112年8月22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刑保字第14號)、本院送達傳票、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9月19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120415759號、基警一分偵字第1120112143號函暨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