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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仁吳佩真楊舒婷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 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告
蘇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關於判決被告蘇睿騏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關於附表編號5無罪部分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本院另為判決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事實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一)所載事實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六)所載事實 7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七)所載事實 8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八)所載事實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