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蕭凱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萬 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被告
- 蘇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關於判決被告蘇睿騏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關於附表編號5無罪部分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本院另為判決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事實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一)所載事實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六)所載事實 7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七)所載事實 8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八)所載事實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