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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正祥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品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關於「刑事第三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欄之記載內容,茲因於製作正本時漏未繕打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之法官欄之記載不符,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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