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2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品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關於「刑事第三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欄之記載內容,茲因於製作正本時漏未繕打法官姓名,致與判決原本之法官欄之記載不符,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