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友綸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 被告
- 蕭介銘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林晉佑律師
- 被告
- 林峻丞
黃俊傑
胡伯勛
邱珅滕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吳佩真」、受命法官姓名欄「法官鄭仰博」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法官鄭仰博」、「法官吳佩真」。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鄭仰博」、受命法姓名欄「法官吳佩真」,分別誤載為「法官吳佩真」、「法官鄭仰博」,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正本,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