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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6號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仁鄭仰博吳佩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友綸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魏大千律師
被告
蕭介銘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林晉佑律師
被告
林峻丞

黃俊傑

胡伯勛

邱珅滕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吳佩真」、受命法官姓名欄「法官鄭仰博」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法官鄭仰博」、「法官吳佩真」。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鄭仰博」、受命法姓名欄「法官吳佩真」,分別誤載為「法官吳佩真」、「法官鄭仰博」,顯然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正本,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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