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新富
林嘉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由受命法官就乙○○、甲○○被訴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理由,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