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翟永靜
- 被告
- 吳龍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2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