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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兆光張毓軒蘇琬能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江德
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江德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陸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江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羈押處分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1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典字第29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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