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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文杰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0○○○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所示之記載,屬文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主文欄 呂文杰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文杰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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