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5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文杰
籍設臺東縣○○市○○路000號0○○○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所示之記載,屬文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主文欄 呂文杰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文杰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