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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勝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勝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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